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姚雯/漫画
一场突如其来的(de)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合同(hétóng)让她陷入“赢了官司拿(ná)不到钱”的困境,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(zhōnghuò)改判。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。”
2021年1月,张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(zhuàngdào)并碾轧,导致(dǎozhì)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肇事司机(sījī)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(fǎtíng)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(ānzhuāngfèi)、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。
同年6月,法院(fǎyuàn)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(bǎoxiǎngōngsī)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限额(xiàné)内赔偿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
然而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(de)12万元外,张大姐(dàjiě)迟迟(chíchí)没有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“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底该找谁要啊!”2024年(nián)1月,张(zhāng)大姐在家人的陪同(péitóng)下来到淮安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(mùguāng)集中在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上(shàng)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(gōngsī)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就是保障理赔能力(nénglì)。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(bāohán)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业务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(zhùcèzīběn)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,截至2024年2月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(méiyǒu)赔偿能力。
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(shízhì)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(de)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,并(bìng)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贪便宜的心理(xīnlǐ)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”为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(xíngwéi)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”的困境。
民法典第1213条(tiáo)规定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(yóu)承保(chéngbǎo)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(yǔyǐ)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(réngrán)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该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(bǎoxiǎn)机构,所谓的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(sùsòngqǐngqiú)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,淮安市(huáiānshì)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,法院再审(zàishěn)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(hé)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
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(měiyuè)给付张大姐2200元,直至全部赔偿到位(dàowèi)。
案件办结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(yíngyùn)车主(chēzhǔ)群体开展“警惕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(zhèngguī)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(fánghùwǎng)。
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不是保险
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(tǒngchóu)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(de)一种互助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(hétóng)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,对(duì)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(bù)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
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为“保险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(cuòwù)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(de)判决依法(yīfǎ)监督,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 孟海洋)
(来源:检察日报·法治新闻版 作者:管莹 张珍(zhāngzhēn) 李若曦)

姚雯/漫画
一场突如其来的(de)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合同(hétóng)让她陷入“赢了官司拿(ná)不到钱”的困境,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(zhōnghuò)改判。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。”
2021年1月,张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(zhuàngdào)并碾轧,导致(dǎozhì)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肇事司机(sījī)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(fǎtíng)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(ānzhuāngfèi)、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。
同年6月,法院(fǎyuàn)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(bǎoxiǎngōngsī)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限额(xiàné)内赔偿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
然而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(de)12万元外,张大姐(dàjiě)迟迟(chíchí)没有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“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底该找谁要啊!”2024年(nián)1月,张(zhāng)大姐在家人的陪同(péitóng)下来到淮安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(mùguāng)集中在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上(shàng)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(gōngsī)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就是保障理赔能力(nénglì)。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(bāohán)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业务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(zhùcèzīběn)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,截至2024年2月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(méiyǒu)赔偿能力。
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(shízhì)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(de)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,并(bìng)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贪便宜的心理(xīnlǐ)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”为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(xíngwéi)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”的困境。
民法典第1213条(tiáo)规定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(yóu)承保(chéngbǎo)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(yǔyǐ)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(réngrán)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该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(bǎoxiǎn)机构,所谓的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(sùsòngqǐngqiú)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,淮安市(huáiānshì)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,法院再审(zàishěn)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(hé)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
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(měiyuè)给付张大姐2200元,直至全部赔偿到位(dàowèi)。
案件办结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(yíngyùn)车主(chēzhǔ)群体开展“警惕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(zhèngguī)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(fánghùwǎng)。
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不是保险
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(tǒngchóu)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(de)一种互助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(hétóng)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,对(duì)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(bù)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
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为“保险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(cuòwù)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(de)判决依法(yīfǎ)监督,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 孟海洋)
(来源:检察日报·法治新闻版 作者:管莹 张珍(zhāngzhēn) 李若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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